公司注冊時,對公司名稱要求如下:
第一、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1、 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 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美名騰公司起名,品牌測名
第二、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
第三、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五、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
第六、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1、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七、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公司名稱注冊有哪些規定? 第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1、 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2、 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3、不含行政區劃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1、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2、同級行政區劃放在企業名稱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的。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二、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
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