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氏與姓名的產生不是偶然的,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文明程度的必然產物。人們從無名到有名,再從有名到有姓,并形成了完整的姓名稱號。這個過程使社會形態和人類意識發生了巨大變化。姓名的出現大大推動了社會進步。那么,姓氏與姓名有什么社會功能呢?
(一)明血緣、別婚姻。
這是古代姓氏的基本功能。早在母權制時代,盡管當時實行群婚制,子女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但群婚是族外的群婚,在族內是不通婚不群交的。因為氏族內的人是同血緣的。而血緣關系是看不見摸不著的。要想把不同血緣的人區別開來,同血緣的人就 必須要有一個統一的標志。這個標志就是姓。
在古代有了姓就知道血緣關系是否相同了。因為當時的人口少,各姓的支系更少,再加上人口的流動性不復雜,所以,同姓基本上同血緣。同姓就不能通婚。到了封建社會,同姓不婚是很嚴格的,唐律規定凡同姓為婚者宣布無效,并徒二年。宋同唐。明律規定:對同姓為婚者杖60,離異。民國時期取消了同姓不婚之制,但規定以下親屬不能通婚。1.直系血親;2.八親等旁系血親; 3.直系姻親相互間;4.五親等旁系姻親輩份不同者。這些就是當時姓氏的基本功能。姓氏的這一功能一直延續了幾千年。直到現在,同姓不婚的習俗還沒有完全消失。
例如廣西有個鄉鎮張姓人口多,附近幾個較大的村屯的人大部份姓張。由于張姓人不愿與張姓人結婚,所以很多青年男女在附近很難找到對象。同姓不婚這是過去大多數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但是,也有一些少數民族實行同姓結婚異姓不婚。如土家族、瑤族和黎族都有一些同姓的人出了一定世代以后就可以通婚,與此相反,他們又規定一些特定的姓氏互相之間禁止通婚。如有些地方的瑤族過去有五姓不能婚的習俗。并且執行很嚴格。如有違犯,不僅被罵為畜生,甚至按族規處罰。在現代,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觀念的轉變,以及法律的完善與落實,同姓不婚和異姓不婚的習俗都被改變,姓氏別婚姻的功能基本消失。擇偶改為以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為準。隨著時代的變化,結婚不受姓氏限制,姓氏已不能成為區別血緣的標記了。
(二)明源流,尋祖根。 各個姓得姓以后都經歷了漫長的歷史過程,有的姓氏產生已有幾千年之久,經過歷史滄桑,各姓人們在繁衍發展過程中變化很大。隨著人口的增加,很多人已遷往異地,有的幾度遷徙。同一個家族的人遍布各地甚至海外。由于年代久遠,加上過去交通、通訊不便,互相無法往來交流,幾代以后其后裔就失去了聯系,晚輩就不知道自己的祖先是誰,更不知道本家族人是從何地遷來,何處還有同血緣的親人。人是有感情的,有尋根溯源的情懷。這種感情大則可融人到所有炎黃子孫血脈相通的大范圍,小則更想知道自己的直系祖宗和發祥之地,知道與自己血脈相通的、血緣相近的人在哪里,在這種情感支配之下,人們便自然萌發出尋根問祖之情。要尋根溯源,首先要找同姓的“本家”。很多同姓人就是血緣同源人。當然也有同姓不同源或同源不同姓的,但同姓畢竟是聯系的基礎。
(三)姓氏文化,民族感情。 中華兒女一尚以炎黃子孫而自豪,這是中華民族大團結的思想基礎,是每個人的心靈所向。但又深感“本家”人更親。一個人姓什么,不管自己的姓是大姓還是小姓,也不管姓的字義是褒還是貶,對自己的姓總是有感情的。正是由于有這種感情,才有坐不更名,行不改姓的習俗,才使姓氏代代相傳,從古流傳至今不斷代,不失傳。也正是由于有這種感情,使姓氏對同姓的人都具有親和力和凝聚力。才使同姓人都互稱“本家”或“家門”。如果一個人在外遇到同姓的人就會覺得很親切。假若一個同血緣的家族或者同姓的“本家”人失去凝聚力,談何民族的大團結?因此,必須維護姓氏的文化傳統,搞好一個姓氏一個宗族的團結,讓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綿亙不絕,發揚光大。這是全民族大團結的基礎。
(四)姓與名組合成人名以后的功能。
對一個有姓的人來說,只有名或只有姓都不是完整的稱號。只有把姓與名組成人名以后才是完整的稱號。無姓的人也要按一定的方式組合使名字成為完整的人名。人名完整了才能發揮其社會功能。當代,人名的社會功能主要是指稱。指稱就是指明各個特定的自然人,區分你我他,區分誰是張三、誰是李四。是人際間互相區別的符號。如果沒有具有指稱作用的人名,既使有了人類,也不可能有人類社會和人類歷史。這就是人名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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